王宏亮律师代理原告承揽合同纠纷案,为其索回工程款近10万元

日期:2022-10-23 10:17:48     人气:      来源:长治律师

  崔xx与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403民初4704号

  原告:崔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亮,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总经理。

  被告:于xx,男。

  原告崔xx与被告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亮、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被告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518元,并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在被告xxx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承揽家装装修工程,截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于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确认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49518元,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之后被告陆续还款5万元,余款99518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在我公司任项目经理属实,但原、被告之间是承包与分包的关系,被告按原告完工工程量支付其工程款。被告对于原告所述欠其工程款的事实及欠款数额99518元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接受。去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赔钱的状态,本来准备今年还钱,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未能还钱。今年3月份,被告接到一个工程,找原告来做,因原告要价过高没法做,目前该工程赔钱,现在仍然未结清尾款。希望能延期还款。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9年12月6日欠条一支、被告xxx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进度款149518元以及被告x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于xx出资比例为100%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xx为该公司全资股东。原告曾在被告xxx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并承揽被告转包的部分家装装修工程。2019年12月6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甲方xxx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欠乙方家装工程进度款149518元,现约定2020年6月30日结清,口说无凭立据为证,此条归债权人收留,经甲乙双方签字为证”的欠条一支。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5万元,余款99518元至今未付。原告就上述欠款向被告催要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揽的房屋家装装修工程交由原告完成,双方之间依法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所举欠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之间就所欠工程款99518元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99518元的责任。被告于x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案涉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崔xx欠款99518元;

  二、驳回原告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被告长治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x铮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x波